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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正在读取 / 编辑:新疆高德管理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16-07-27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和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能力不断提升, 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运行和维护水平,推动我区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等的咨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评估机构依据本管理办法对自治区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和认定。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设立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评估委员会下设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企业能力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

第七条  企业各能力等级要求为:

(一)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能力和专业人员队伍;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二)各等级能力要求:

甲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3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近3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2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5%;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12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乙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2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近3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15%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50万元;

4、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60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8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丙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1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5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近3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5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1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5%;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5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丁级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或企业正式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5、企业具有相应的客户服务体系。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评估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系统集成企业评估申请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执业证明。

第九条  评估认定按照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评估认定结果需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评估办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适时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办将评审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签发文件,盖章并颁发相应能力等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证书》(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届满需要换证的,应当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办提交以下材料:

1、《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换证申请表;

2、《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正本、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5、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甲、乙、丙级企业提供近三年;丁级企业提供近一年)。

(二)评估办根据企业提交资料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将评审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

(三)评估办根据评估委员会的审定意见,换发或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评估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中,获证企业应提交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一)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处理:

1、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和项目经理人数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

2、连续2年系统集成项目总值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即甲级低于1000万元,乙级低于330万元,丙级低于170万元);

3、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被甲方投诉且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系统集成项目实施中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取消《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处理:

1、无法正常经营的;

2、企业主营收入中系统集成收入占有比例低于30%的;

3、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凡申请能力等级升级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企业,应向评估办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评估办提交变更申情,评估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其系统集成能力等级。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企业的评估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遗失《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应当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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